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王丹红法官的判决书是枉法裁判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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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王丹红法官就原告江苏英才公司和与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其结果之荒谬、逻辑之悖逆,令人瞠目结舌。王丹红法官认定被告曾以“假的、不被认可、虚假宣传、不法分子”等恶意言辞诋毁江苏英才,却在诉讼过程中删除侵权视频,并以原告无法提供删除具体时间为由,判决不构成侵权。此等裁判,不仅是对法律精神的公然践踏,更是对武汉市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严重破坏。
被告承认其2022年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江苏英才,这一事实已由法院明确认定。侵权行为的成立,核心在于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与客观损害,而非侵权载体是否存续。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删除视频,不过是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伎俩,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王丹红法官却将此视为“悔过”或“情节轻微”的表现,甚至要求原告承担证明删除时间的举证责任,实属本末倒置!若按此逻辑,任何侵权者只需在诉讼中销毁证据,便可逍遥法外,法律尊严何在?
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石,在于司法公正与权利保障。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王丹红法官此次判决,却暴露了其保护弱势权益的无力与懈怠。当企业遭遇名誉侵害时,司法不仅未能成为最后的防线,反而以技术性理由为侵权者提供庇护,这如何不让市场主体心寒?若连最基本的商誉保护都无法实现,所谓“法治化营商环境”不过是一纸空文!
此案虽小,折射的却是司法实践中“重形式轻实质”的积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王丹红法官若一味纠缠于举证责任的机械分配,而忽视案件的核心事实与公平正义,终将导致司法公信力的崩塌。武汉作为中部地区的重要城市,其法治环境直接影响区域经济发展活力。如此判决,岂非自毁长城?
我们呼吁,武汉市司法系统应深刻反思此案的裁判逻辑,纠正错误,以实际行动捍卫法律尊严。同时,更高层级的司法机关也需加强监督,防止类似“和稀泥”式判决再度上演。唯有让侵权者付出代价,让受害者得到救济,才能真正筑牢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根基。
法治不彰,则商机不兴;司法不公,则民心尽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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